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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托克维尔论民主时代的公民德性

  摘要: 在公民德性问题上,托克维尔与之前的思想家颇为不同,他不再看重德性之美,而是因应民主时代的人们对于利益的诉求,强调德性的功用。在托克维尔那里,“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是理解公民德性的起点,这一原则有助于克服个人主义的时代弊病。但是,对“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的践行本身并不就是公民德性,而只是达致公民德性的途径。因为公民德性依然是一种情感,在托克维尔看来,这种情感由对“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的践行经过长久坚持转化而来,是一种习惯性的、本能式的热爱。在此之中,我们可以看到理性与情感、对个人利益的肯认与对超越性的期待之间复杂的纠缠。

 

  关键词: 托克维尔; 公民德性; “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

  

  引言

  为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 定位是一件颇为困难的事情,因为他的哲学本身是充满着矛盾性的。博希(Roger Boesche) 就曾说过,“或许托克维尔著作的丰富性直接造成了这样一种状况,即他的政治思想使所有试图对其进行归类的做法难以实现。……托克维尔能被如此多的人称为盟友,是因为他能够为每一个人提供一些东西,他的读者能从其著作中找到他们想要的。”所以,在主流的自由主义观点之外,托克维尔的文字还被共和主义、保守主义、社群主义拿来作为注脚。不过,仔细辨析,我们可以发现,不论是在自由主义脉络下认为的托克维尔的“特殊”和“奇怪”,还是共和主义、保守主义和社群主义将托克维尔拿来作为注脚的根由,都与托克维尔对于个人的超越、对于政治共同体的关注密切相关。“他集中地展现了现代自由主义往往疏于关心的东西: 公共精神、民主参与、健康的政治所需要的文化和价值观念,等等。”而这些,或者是公民德性的一部分,或者是公民德性在行动上的展现,又或者是对公民德性养成来说的不可或缺之物。故而,为了走出对托克维尔进行定位时所面临的困扰,厘清托克维尔思想的复杂性,我们有必要聚焦其对公民德性的理解,明确在他的政治思想中公民德性有着怎样的意涵。

  一、公民德性的两种类型:托克维尔与孟德斯鸠的“对话”

  考察托克维尔对“公民德性”内涵的理解可有多种方式,但最可取的一种方式是: 通过展示公民德性的两种不同类型(托克维尔对“公民德性”的理解是其中一种),将托氏对公民德性的理解放到一个大的时代背景之中,从而凸显出他在处理公民德性问题时的转折意味,加深我们对其思想之独特性和深刻性的认识。

  (一)公民德性的两种内涵

  根据曼勒兹( Donald J. Maletz) 的观点,托克维尔在其《论美国的民主》( Democracy in America) 一书中与孟德斯鸠( Montesquieu) 展开了隐秘的对话( implicit dialogue)。而二者之间的所谓“对话”,可以理解为他们很多时候关注着同样的问题,提出相似或相异的见解。在这些同样的问题中,就包括对公民德性内涵的理解这一问题。

  关于公民德性的内涵,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 The Spirit of the Laws) 一书中有明确阐发,他认为“我们可以给这种品德下一个定义,就是热爱法律与祖国。这种爱要求人们不断地把公共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一切的关键就在于在共和国里建立对法律与国家的爱。教育应该注意的就是激发这种爱。”托克维尔在其公开出版的《论美国的民主》中,并未对公民德性作清晰界定,但是在此书的手稿中,托氏对于德性则有着定义式的阐述: “无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和在什么法律下,都存在着某些对于人类社会的存在和福祉而言是必要的普遍规则。个体良心将这些规则指示给所有人,公共理性则约束他们加以遵守。对这些规则中的每一条都自愿服从就是德性。”显然,托克维尔对于德性的定义并不限于公共领域,而是也涵括了私人德性的范畴。但如果我们将托氏的德性定义进一步具体化,就能够凸显出他对公民德性内涵的理解,由此我们似乎可以认为: 在托克维尔那里,公民德性是指共同体成员对于共同体中诸多普遍规则的自愿服从,而这些普遍规则对于共同体本身的福祉和存在是必要的。

  从孟德斯鸠和托克维尔对于公民德性的理解中,我们可以分别抽离出两个关键性的要素,就前者而言是“爱”,就后者而言是“自愿”。“爱”与“自愿”是有着显然的区别的: “爱”是一种纯粹的情感,而“自愿”则容有理性考量的空间。在这种区别之中,我们能够看出托克维尔对公民德性的理解与古典的公民德性观念是不同的。古典的公民德性强调的是个人对共同体的从属,因为城邦(或曰政治社团) 是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城邦依其自然(本性) 优先于个体”,个体所应该做的是“不断地把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甚至可以说“政治的品德是舍弃自己”。这种所谓的“舍弃”,很难说是出于理性,而更多是出于对共同体的情感(爱)本身。相比之下,“对于共同体中诸多普遍原则的自愿服从”既可以出于情感,也可以出于理性,而这也正是托克维尔在面对民主时代的社会状况(特别是社会中人的状态)时,于公民德性问题上所作出的“降调”处理。

  (二)公民德性:美抑或功用

  托克维尔在公民德性问题上所作的“降调”处理,从内在来说体现为由单纯强调情感到情感和理性并重,而从外在来说,则体现为从关注公民德性的美到聚焦于公民德性的功用。

  关于公民德性的美与功用的讨论,托克维尔是在对欧洲与美国的对比中进行的。他谈到,“在欧洲,人们……每天装出一副非常具有献身精神的样子”,贵族时代的痕迹在欧洲尚未远去,而“人在那个时代会不断地讨论德性之美; 至于德性的功用是什么,他们只能在私下讨论。”相比之下,“在美国,人们几乎绝口不谈德性是美的。他们只相信德性是有用的……美国的道德家们决不劝他们的同胞为了表现伟大而去牺牲自己。但他们却敢于宣称,这种牺牲精神对于牺牲者本人和受益者都是同样必要的。”

  之所以称民主时代之前的公民德性仅具有审美特质,原因在于托克维尔认为,“当社会由少数几个有钱有势的人统治时,他们喜欢培养人们对义务的崇高思想,乐于主张忘我是光荣的,认为人应该像上帝本身那样为善而不图报。”所谓“崇高”“光荣”可视为“美”的代名词。而这种“美”的公民德性又是与社会结构紧密相关的,正如拉里·西登托普(Larry Siedentop) 所言,“托克维尔确信,公民德性在现代民主社会中与在古代城邦中不可能意味着同样的东西。……公民德性的古代观念,以一个特权阶层为前提”,而这个拥有特权的、有闲的阶层致力于追求城邦的荣光,并且此种追求有着很强的军事意涵。

  托克维尔口中所说的“美国人认为德性有用和必要”,显然是从德性(包括公民德性) 能够促进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实现/增加着眼的,但是托氏的这一观察最根本的出发点还是个人,即德性首先是对公民个人有用,其次才是对他者有益。在民主时代里,个人在保证其行为是正派的同时,也可以是源于其对个人功利的追求。而托克维尔之所以将德性(包括公民德性) 的格调从古典的“崇高”“光荣”降至个人功利的层面,原因则在于民主时代中人的状况。

  当然,虽然我们说民主时代之前的公民德性不讲求功用,但并不能说它没有用处,因为对于统治阶层甚至对于共同体来说,它显然是有用的。只是从公民个人角度来说,这样的公民德性是无甚功用的,或者说,个人层面的功用并不在其考量范围之内。如此看来,托克维尔在思考民主时代的公民德性时,起点是个人性而非整体性的,而这似乎也契合于托克维尔的传统的自由主义者形象。

  (三)公民德性所内含的“牺牲”:何种牺牲?

  前文谈到古典的公民美德所要求的公民对自我的舍弃,也谈到托克维尔在描述美国人眼中的公民德性时所提及的牺牲,从而可知,不论何种时代的公民德性都是内含着某种“牺牲”的,但是这“牺牲”的程度和性质不同。

  孟德斯鸠所主张的民主政体中的公民德性,是与贡斯当所提到的“古代人的自由”并立而存的,在彼时,人们有权利参与社会团体事务,但同时“在古代人那里,没有一个明确界定的私人领域,没有任何个人权利。”也正是因为此,公民把个人利益(甚至无所谓个人利益) 完全放置在了公共利益之下,处于一种随时准备作出“牺牲”的状态中,而且这样的牺牲可能以一种最为极端的形式展现,也即是牺牲公民个体的生命。对此,托克维尔在1831 年5 月游历于美国时的笔记中也有述及,他说: “就公共利益绝对优先于特殊利益而言,古代共和国是有德性的,为了前者,后者可以被牺牲掉。”而在1831 年6 月10 日托克维尔写给夏布罗尔(Chabrol) 的信中,他又提到了这种古典的公民德性,他认为美国缺少共和主义的一项最基本要素,即被理解为随时准备为了公共利益而牺牲个人特殊利益的政治德性( 也即公民德性) 6。

  不过,虽然作为民主时代先行者的美国缺少那种随时准备牺牲个人利益( 甚至生命)的公民德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民主的美国欠缺公民德性,只是这种公民德性与古典的不甚相同而已,同时也不意味着美国的( 或曰民主时代的)公民德性中不含“牺牲”,只是牺牲的程度和性质不同而已。托克维尔在对新世界的考察进行总结时说过,已“见不到伟大的献身精神,最高尚、最光辉和最纯洁的德行”。但是托克维尔却对美国人的道德水平颇为认可,他在1831年6月29日写给凯戈莱(Kergolay) 的关于美国社会情况的信中就谈到,“这个民族在道德水平上无疑比我们更高。在民主时代,尽管公民德性的旋律不再高昂,民主人也不再把为捍卫自由或祖国而死于战场视为美好,但公民德性的核心——为公共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却在民主的美国社会随处可见。当然,我们偶尔也会听闻托克维尔说美国“这个社会……不是有德性的”,但那显然是在与贵族时代的公民德性相比较之时说的,毕竟托克维尔本人对于贵族时代是很留恋的。

  古典的公民美德与民主时代的公民美德相比,就所要求的牺牲的程度而言,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要求伟大的献身,而且这种献身是忘我的,后者则是要求小小的牺牲; 就所要求的牺牲的性质(或曰牺牲的初始动力) 而言,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不求回报的牺牲,后者则是为实现个人利益的牺牲。

  二、托克维尔视阈中“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

  对“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 principle of self - interest rightly understood) 的剖析,是理解托克维尔的公民德性意涵的关键,也正是因此,学者们在对托克维尔意义上的“公民德性”概念展开讨论时,也主要是关注这一原则。托克维尔本人赋予“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很高的重要性,他曾说,“在我看来,‘正确理解的利益’的原则是一切哲学学说中最符合当代人的需要理论; 而且,我还从其中发现了当代人尚可用来抵制自己的最有力保证。”由此,我们不能不先对“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进行解析,这既是出于对其本身的重要性的考量,也是为认识其与公民德性之间的关系作铺垫。

  (一)为何是对“利益”的理解

  托克维尔为何强调要对“利益”有正确的理解? 这是对“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进行解析所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利益的主要内容是物质上的安乐,而以物质安乐为内容的“利益”之所以在托氏论述民主的美国社会时占据颇为重要的位置,一方面是源于美国人的特殊情况,另一更重要的方面是源于民主时代人们的普遍倾向。

  托克维尔曾以考察监狱制度之名游历美国,他看到美国人和欧洲人哲学方法的不同,他认为“不管形式去深入本质”是美国人哲学方法的主要特征,“他们要尽量揭去事物的层层外皮,排除使他们与事物隔开的一切东西,推倒妨碍他们观察的一切东西……他们的这种观察事物的方式,很快又导致他们轻视形式。”而这样务实的态度,或许在一定程度上造就了美国人对物质福利的爱好。托克维尔的观察是,“在美国,对于物质福利的热爱并不是个别的,而是普遍的。虽然不是每个人都以同样的方式去热爱,但至少人人都有这种热爱。”在美国的九个月里,人们对物质福利的热情,想必是托克维尔所时刻能够感受到的。

  不过,除了美国人的特殊性之外,对物质福利的热爱更是民主时代人们的普遍取向。正如托克维尔所说,“我们可以看到,在平等所造成的或促成的一切激情当中,有一种特别强烈并同时振奋人人之心的激情,这就是人人都有的喜欢安乐的感情(the love of well - being)。爱好安乐,是民主时代的突出的和不可消失的特征。”这种激情的力量如此的巨大,以至于“世界上没有任何力量可以阻止日益发展的身份平等不去引导人们追求功利和不去使每个公民囿于自己的小天地。”在托克维尔眼中,民主是不可逆转的大势所趋,而平等作为民主的本质特征,“是所有其他事实所由以产生的原发性事实。” 平等意味着“等级的界限取消,特权不复存在,财产日益分散,教育和自由普及”,在此情况下,中产阶级的规模扩大,而随着这个阶级的发展,“穷人的心里也会产生获得享乐的念头,而富人则唯恐失去享乐。”“这种(享乐的) 激情正是从中产阶级向社会的上层和一般老百姓扩散的。”正是在这样的观察和推论之下,民主时代的人们对于物质享乐的追求,便成为了不可避免的事情了。

  不论是出于美国人的特殊爱好,还是出于民主人的普遍取向,新大陆所表现出的对物质利益的极大热情都让托克维尔深感担忧,因为“托克维尔思想中永恒的关注点……是政治的复苏: 用他自己的话说,即公共事务。对政治的推崇和公共认同的塑造,是针对私有化倾向的清醒的反对,这一私有化倾向是他专于批评的对象。”导言3故而托克维尔对以物质享乐为内容的“利益”甚是敏感,他在写作《论美国的民主》过程中,很多时候都力图直面民主人强烈的利益诉求,并在此基础上纾解利益与政治之间的紧张。

  (二)何谓“对利益的正确理解”

  关于利益与政治之间紧张的纾解,托克维尔提出了“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对这一原则的践行即是“对利益的正确理解”,其间所体现出的是使个体与共同体之间实现平衡的努力。

  所谓“对利益的正确理解”,首先表明,托克维尔对于民主时代的人们关心自身的利益持一种接受的态度。就像平等因其不能被阻止而只能被接受一样,在民主时代里,个人对自己利益的关心也是不能被阻止的。在这种状况下,试图在全新的社会开创“新的政治科学”的托克维尔,选择的是承认(而非拒斥)新社会中的人们对谋求功利的热情,将其视为一项基本的事实。这种追逐利益的热情,在具体的行为层面则表现为经济人的理性,虽然在“美国也同在其他国家一样,公民们也是有出于人的本性的义无反顾的无私激情的”,但托克维尔并未看重这种激情,因为它并非民主社会的基本事实。所以,我们认为,“对利益的正确理解”的首要内涵,是承认个人在行动过程中的经济理性,它以物质利益为主要关怀。

  但是,因为“民主国家的人民,大部分都强烈追求……眼前的享乐”,他们的经济理性有时候会变成一种“盲目的”理性,而这显然会在社会和共同体的存续方面造成危机。所以托克维尔在接受个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的同时,将着眼点放在“正确理解”之上。所谓“正确理解”,在托克维尔看来,指的是一个人能够认识到“为他人服务也是在为自己服务,个人的利益在于为善”,从而“经常将个人的幸福与同胞的幸福结合起来。”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正确理解”的逻辑是以开明的自利来对抗盲目的自利,而对抗的最终手段仍然是民主人对自身利益的热烈追求。用曼斯菲尔德(Harvey C.Mansfield) 的话来说,“正确理解”表达的是一种希望,即“使得对抗错误理解的利益变成你的自身利益”,它“使个人与其他的人合作,而非利用其他人”,从而在个人与他人、个人与共同体之间,以个人的利益为纽带实现“和解”。

  (三)“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的直接作用

  在美国游历期间,“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给托克维尔的印象是颇为深刻的,以致他直言不讳地说道,“在我看来,‘正确理解的利益’的原则是一切哲学学说中最符合当代人的需要的理论”。而之所以这一原则符合当代人的需求,在于它解决了民主时代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从而使个人共同体能够走出民主所带来的困境。而“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的作用,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得到体现的。

  民主国家所面临的困境中,个人主义是其中之一,而“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能够有效地对抗个人主义。作为首先使用“个人主义”这一概念的思想家之一[1]18,托克维尔清楚地对其内涵进行了界定:“个人主义是一种只顾自己而又心安理得的情感,它使每个公民同其同胞大众隔离,同其亲属和朋友疏远。”它是“民主主义的产物,并随着身份平等的扩大而发展。”托克维尔认为贵族时代并不存在个人主义的问题,因为“贵族制度……可以产生把每个人同其他多数同胞紧密地联系起来的效果”,“所有的公民,从农民到国王,结成一条长长的锁链; 而民主制度,打断了这条锁链,使其环环脱落。”

  个人主义的消极影响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解读: 一是从社会层面来看,它使得个人囿于自己的“小天地”,不参与到社会互动之中,从而使社会的有效运转受到影响,特别是使社会的普遍福利的增加受到限制; 二是从政治层面来看,个人主义使民主人难以成为真正的公民,他们一味地沉溺于自己的私人世界,充耳不闻政治活动,无论是对地方性的自治活动还是全国性的选举,都持一种消极的态度,而这种消极态度,在最终的意义上会对共同体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危害。对于个人主义在以上两个层面的消极影响,“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的抵抗作用表现在: 在社会层面上,“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所秉持的是一种功利主义的立场①; 而在政治面上,“通过正确理解的自利原则的实行,人将被造就成公民。”

  关于托克维尔的功利主义立场,吉姆·福特( Jim Faught) 曾撰文进行过讨论,他认为,“尽管托克维尔反对那种将人视作需求满足驱使之下的纯粹计算主体的观念,但他也承认了将利益的理性计算作为社会行动原则的日益重要性,而且这种利益的计算同时也被作为确立社会关系的条件。”“在托克维尔眼中,明智的自利将使人们意识到他们必须依赖其他人。正是在人们互相依赖和确立社会关系的过程中,社会的福利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障,虽然这一保障也伴随一些人的部分利益被牺牲。对于这一点,托克维尔本人的论述似乎可作为依据,他曾说,“每个美国人都知道牺牲个人的一部分利益可以保全其余部分。我们(法国人) 是要把全部利益都保住,而结果往往是全部丧失”。此外,吕西安·若姆(Lucien Jaume) 借伏尔泰的文字来解释托克维尔的功利主义观点,若姆提到,伏尔泰(Voltaire) 在其著作中有言,“我们生活在社会中。因此,对我们来说,任何东西,若不是对社会有益的,便都不是好的。”而托克维尔在很大程度上认同此种功利主义的立场。显然,“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能够使个人在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的情况下达致对社会的有益,而这也正是托氏强调此一原则的目的所在。正如威尔海姆·亨尼斯所说,“托克维尔的真正问题是自由和团结之间、个体性和社会之间的张力。”“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所要解决的正是这样一种张力。

  至于“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在政治层面使个人实现向公民的转化,托克维尔在关于理智的爱国心的论述中有过清晰的表达。在《论美国的民主》( 上卷) 第二部分关于美国公共精神的章节中,托克维尔对本能的爱国心和理智的爱国心进行区分,前者“主要来自那种把人心同其出生地联系起来的直觉的、无私的和难以界说的情感”; 后者“比这种爱国心更有理智。……它来自真正的理解,并在法律的帮助下成长。”理智的爱国心要求“一个人应当理解国家的福利对他个人的福利具有影响,应当知道法律要求他对国家的福利做出贡献。他之所以关心本国的繁荣,首先是因为这是一件对己有利的事情,其次是因为其中也有他的一份功劳。”很显然,在这理智的爱国心的塑就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的是“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而在理智的爱国心的驱动下,“人人都参加政府的管理工作”,因为它是“使人人都关心自己祖国命运的最强有力手段,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手段”,同时也正是通过这样的手段,个人实现了向公民的转变,“每个人……像关心自己的事业那样关心本乡、本县和本州的事业”。

  此外,除了对抗个人主义,从而在社会层面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以及在政治层面实现个人向公民的转化之外,“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在美国的宗教领域(甚至不限于美国) 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托克维尔看来,宗教“并没有向世人指出什么新的向善方法,而只是把目标向后移了。也就是说,他们把人们做出的牺牲的报偿放在来世,而不是放在现世。”而这与世俗的哲学家在述说“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时的腔调如出一辙。托克维尔认为,“利益是宗教本身用来指导人的行动的主要手段……宗教之所以能够抓住人心和广为流传完全有赖于此。”而且美国传教士甚至通过“说明宗教信仰如何有助于自由和公共秩序”,来将信奉宗教所可能获得的利益放在现世。不过,“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与宗教之间的关系,也并不只是前者对后者“支持”,与此同时,后者对于前者作用的实现也颇为不可或缺,因为正如托氏所言,“如果‘正确理解的利益’的原则只考虑到现世,那还远远不够,因为有许多牺牲要到来世才能得到补偿。不管付出多大精力去证明德的功用,你也始终难于使一个不想死的人去为善。”

  三、“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之于公民德性:途径而非标准

  正如前述,“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是理解托克维尔“公民德性”概念的关键所在,若要解答关于托克维尔政治思想中关于公民德性的诸多问题,就必须要将“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与“公民德性”概念之间的关系梳理清楚。

  从托克维尔研究者们的相关论述中,我们大致可以看出三种关于“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与公民德性之间关系的代表性观点: 一种是认为对个人利益的正确理解,或者说对“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的践行,本身就是公民德性; 第二种是认为“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能够导向公民德性; 第三种则认为公民德性与“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之间有着截然的区隔①。

  在笔者看来,首先需要处理的是第三种观点,因为它取消了“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与公民德性之间的实质关联,这就与前两种观点形成了明显的对立。我们可以看到,此种取消实质关联的观点,所秉持的是一种颇类似于古典公民德性的立场,即把“为私”的利益( 即使在效果上是维护了公共利益) 与“为公”的德性界分开来,把“正确理解的利益”看成是另一种形式的利己主义,并与德性无涉。对此,我们在前述“公民德性的两种类型”中便已作了辨析,指出托克维尔对“公民德性”作了“降调”处理,从而为理性和利益留下了空间。而体现着理性与利益的“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正是在这一空间中占据了一定的位置,并与公民德性存在实质的关联。

  既然如此,那接下来需要阐明的就是二者的关联具体是怎样的。究竟是对“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的践行本身便是公民德性,还是说这样的践行能够导向公民德性?

  所谓“对个人利益的正确理解,或者说对‘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的践行,本身就是公民德性”,是把“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与公民德性之间划了等号,即只要一个人在公共行动中总是有意遵循这一原则,他便成为了有公民德性的人,从而“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成为评判一个人是否拥有公民德性的标准。对托克维尔思想中公民德性的这种理解,在国内学者胡勇那里表达得很清楚,他提出所谓“温和的现代公民道德版本”,而这一版本的公民德性除了“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的践行之外,并没有其他的更多东西。在胡勇看来,“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就能够使现代民主人实现对自我的克制,服从公共道德与纪律。相比之下,兰伯蒂(Jean - Claude Lamberti)的相关论述颇为模糊,但是其意思却是清楚的,他在把孟德斯鸠和托克维尔进行对比时,将公民德性和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放在了并立的位置,而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显然就是“对利益有正确的理解”。言下之意,在兰伯蒂看来,托克维尔政治思想中的公民德性便意味着对“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的践行,而这无疑与胡勇的观点相同,都是把“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视作了判定公民德性的标准。

  相较于“标准说”,“‘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能够导向公民德性”这一说法似乎更为普遍,而在这一观点中,“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成为了通向公民德性养成的“途径”。崇明对这一所谓“途径说”有详尽的阐述,他在《创造自由: 托克维尔的民主思考》一书中写道:

  可以说, “ 正确理解的利益 ” 学说所培养的是一种不是德性的德性,它背后的计算会在实践中发生趋向于德性的转化: “ 人们首先出于必要性关心普遍利益,然而是出于选择; 出于计算的事情变成了本能; 由于不断为其同胞公民的福祉工作,他最终获得了为他们服务的习惯和爱好 。” 出于利益计算的公共服务行为最终摆脱了其最初的立足于自我的动机,成为公民的本能和爱好,也就是说他们投身公共事务不再是为了实现自我利益,而仅仅是因为这一投身成为他们的激情和爱好 。

  除了崇明的清晰表述外,施特劳斯(Leo Strauss) 所主编的《政治哲学史》(History of Political Philosophy)有言,“从构成民主时代特征的个人主义精神中培育出公德意识……通过正确理解的自利原则的实行,人将被造就成公民。”由此强调“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构成了托克维尔在平等和个人主义的基础上解决“公德意识的重建”问题的努力。而既然说是“重建”,自然也就意味着“正确理解的利益”学说并非公民德性本身,而是解决重建问题的方式和途径。

  关于“标准说”和“途径说”哪一个更符合托克维尔的本意,笔者认为托克维尔在对“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进行评价时已表达得颇为清楚。他说道,“只靠这个原则还不足以养成有德的人,但它可使大批公民循规蹈矩、自我克制、温和稳健、深谋远虑和严于律己。它虽然不是直接让人依靠意志去修德,但能让人比较容易地依靠习惯走上修德的道路。”由此可见,托氏并不认为在古典公民德性失落的民主时代,仅有“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作为替代就够了,民主人除了做到“对利益的正确理解”之外,还应该实现其向公民德性的迈进,只是如前文所述,民主时代的公民德性与古典的(贵族时代的) 公民德性有不同罢了。

  笔者之所以认为托克维尔关于“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的上述评价,能够恰当地诠释其对于“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与公民德性之间关系的看法,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首先,“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所关涉的纯粹是理性(reason) ,而托克维尔本人对纯粹理性则并非完全抱肯定的态度。正如博希所言,长久以来托克维尔对于理性是怀有质疑的,相反“他会为信念( faith)和幻象( illusion) 的必要性进行辩护” 。在托克维尔看来,“信念和希望( hope) 是人性中最为恒久和不可抑止的本能,因为每个人都需要保有一定的幻象。此外,理性可能导致行动的乏力。”对于理性的这种消极作用,托克维尔在给友人的信中有过提及,他说: “对我来说,理性经常就像一个阻止我行动的笼子。”博希对此的解读是,“因为任何人都需要高贵的目的和激情去超越于此刻琐屑的利益之外,伟大的行动并非源于计算,而是源于一种‘短暂的坚定信念’的建立。”托克维尔崇尚“伟大”,所以以理性为内核的“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显然不能让他满意,他所设想的公民德性是在这一原则之上的东西。

  其次,如果以“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本身作为公民德性的全部,那么在某些重大的时刻( 比如战争爆发) ,共同体的存续将会变得困难。对此,坎帕格纳(Norbert Campagna) 的论述是颇有道理的:

  在和平时期,这( 注: 即 “ 正确理解的利益 ” 原则) 或许是足够的 。 当事情都进展得很好,视野之内没有任何危险的时候,一个自由的共和国可以在没有英雄存在的情况下存续 。 但是如果自由遭受危险,如果一个内部的或者外部的敌人试图颠覆或摧毁共和制度而代之以暴政,该怎么办呢? 这些制度是缺乏活力的,除非依靠某些人,否则它们将无法保护自己 。 而为了捍卫这些制度,民主人很可能冒生命的危险 。 在紧要的关头,民主人可能被要求做出最大的牺牲 。 他能够做到么? 如果不求助于某种道德性的东西,不明智的个人利益能够转化为 ‘ 正确理解的利益 ’ 么?

  不能不说,坎帕格纳的发问是很有穿透力的,最能验证“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能否作为公民德性之全部的,要数那些需要做出最大程度牺牲( 即献出生命) 的时刻。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把宗教的作用考虑在内,否则“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无法使公民作出牺牲生命的行动。然而,正如托克维尔所说,“我们这个时代的人,当然很少有虔诚的信仰”,所以宗教也难以使“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变得真正可靠,只有使“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上升为更具稳定性的公民德性,共同体的自由制度才能获得最为稳固的保障。

  再次,正如许多论者所注意到的,在托克维尔那里有着某种对于伟大( greatness) 的期待①,而托氏在论述地方自治、结社、陪审团、宗教等美国的民主措施时,也时常表达它们对于政治教育的重要意义。比如谈及“美国人在市民生活中对结社的运用”,他指出,“人只有在相互作用之下,才能使自己的情感和思想焕然一新,才能开阔自己的胸怀,才能发挥自己的才智。”其间对情感、思想与胸怀的赞许,显然不止于对个人利益作理性考量这一层面,而是具有了某种超越性。可以说,“通过唤醒和开阔美国人的心胸,美国的这些自由的制度有一种将精明的牺牲(calculating sacrifice) 变成本能的牺牲的效果。”“不可能每次牺牲都是理性意志的产物。”故而,在托克维尔眼中,对“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的践行本身并非公民德性,它们之间需要有某种转化和升华。

  关于从“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到公民德性,托克维尔说过,“他们( 注: 美国人) 为公益最初是出于必要,后来转为出于本意。靠心计完成的行为后来变成习性,而为同胞的幸福进行的努力劳动,则最后成为他们对同胞服务的习惯和爱好。” 而出于本意的“为公益”就是公民德性,它具有稳定性,是在“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基础之上所养成的习惯的产物,或者说,托克维尔所理解的公民德性从根本的意义上来说就是习惯。

  在“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基础上,通过不断地为同胞的福祉工作而养成的习惯,可谓是理性与情感的融合。之所以认为它内含理性,是因为习惯的起始处是个人为自身利益而作的理性考量,正是由此出发,个人才展开了为他人而工作的行动; 之所以认为它内含情感,是因为从理性计算出发而展开的行动变成了本能,成为一种从内心生发出的热爱。

  之前在阐述公民德性的内涵时,我们已经对托克维尔语境下公民德性的基本内涵进行了界定,即“公民德性是指共同体成员对于共同体中诸多普遍原则的自愿服从,而这些普遍原则对于共同体本身的福祉和存在是必要的。”其中的“自愿”一词,因为同时为情感和理性容留了空间,而使民主时代的公民德性与古典的公民德性产生了区分。但与此同时,民主时代的公民德性与古典的公民德性一样,都是长时性的,而不是一时的心血来潮或一时的理性算计。所以从根本上来讲,民主时代的公民德性也是一种情感,只不过它是以理性考量为出发点,在长期的行动(这些行动都是符合“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的) 过程中形成的习惯性的、本能式的热爱。

  由此可见,从“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到公民德性的养成需要经历两个过程,首先是要实现对利益的正确理解,这是起点和关键; 然后是这样的正确理解能够坚持,并且形成习惯和本能。

  就第一个过程而言,需要的是知识和经验,它们是实现个人利益的“正确理解”的途径。正如托克维尔所说,“我不认为美国人所宣扬的‘正确理解的利益’的原则的所有组成部分都已明明白白。但是,其中所包含的大多数真理都是清清楚楚,只要对人进行启发教育,人人都可以理解。”这里的教育指的并非是在言语上宣讲,而更多的是在实践(包括乡镇自治、自由结社、参与陪审团等) 中进行体会和认知。这些实践使得人们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交融在一起,通过它们,民主人学会将眼光放得长远,暂时牺牲部分的个人利益,服务于当下的公共利益,以实现自身更大更远的利益。

  而第二个过程所实现的,是从“对利益的正确理解”向公民德性的上升,也即是说,通过知识和经验所达致的理性的开明需要转化为习惯和情感。这种转化是如何实现的呢? 笔者认为,从托克维尔关于宗教信仰的论述中可以窥得其中路径,他说: “假如有一个人,他为了得到现世的幸福,而能时时与自己的本能进行斗争,能从理智上冷静考虑日常生活的一举一动,不盲从一时出现的感情冲动,而有办法克制这种冲动,并养成了情愿牺牲暂时的利益以获得终生的长久利益的习惯。”那么,“这样的一个人一旦皈依了他所信仰的宗教,就不会为服从这一宗教的戒律而感到痛苦”,甚至不止于不会感到痛苦,他可能会变得以此为乐,使之成为一种热爱。这种由理智上的冷静克制到习惯和热爱的转化过程,可以说很好地解释了“对利益的正确理解”是如何转化为公民德性,或者说开明是如何转化为习惯与情感的:没有什么神奇之物可以促成转化,只要坚持就足够了。其实,托克维尔所说的“靠心计完成的行为后来变成习性,而为同胞的幸福进行的努力劳动,则最后成为他们对同胞服务的习惯和爱好”中的“后来”和“最后”,表达的就是一个“坚持”的过程: 在长期地以“正确理解的利益”原则作为行动准则之后,本能/习惯就养成了,对于公共利益的热爱也塑就了,开明到习惯/情感的转化也就发生了。

  结语

  公民德性问题之所以是重要的,在于它是理解托克维尔思想复杂性的一个切入点,有助于解答为什么在有些人看来他的自由主义是“奇怪的”。此外,因为托克维尔对于公民德性问题的思考是以民主时代作为背景的,而在托克维尔的意义上,今天世界上几乎所有的社会——无论其具体政治体制如何——都是“民主的社会”。所以,这些思考能够为当代人提供启发。

  在托克维尔那里,公民德性并非高不可及,而是充分地考虑了人的物质欲望和自私倾向。他认识到人的自利,像社会学家那样将其视作民主时代中的事实而加以接受,但是缘于对自由的热爱和对暴政的拒斥,他又提倡一种开明的自利(enlightened self-interest) ,而这种所谓“开明”(或曰“正确理解”) 将公共利益归入更大范围、更长时段内的自利的范畴,从而实现了自利与公益之间的协调。不过,开明所体现的单纯的理性对于公共利益的保障来说尚不足够,“对利益的正确理解”必须上升为公民德性,开明必须转化为习惯和情感。如此,虽然在平常时日里人们做出的都是小小的牺牲,但是在共同体遇到危机的时刻,习惯和情感有可能驱使一个人作出牺牲生命的行动。

  从作为民主社会之现实的理性自利到维续自由社会之必需的公民德性,其间经历的是一个自然而然的坚持的过程。通过这样一个过程,民主社会中所内含的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紧张得以纾解,个人的自由得到保障,共同生活也得以成为可能。由此我们看到,对于处理个体与共同体之间关系这一人类生活的恒久问题,托克维尔给出了他的解答。而这样的解答同样适用于我们当下所面临的公共问题,它启示人们要对利益有正确的理解,积极参与到公共行动中去,进而塑就公民德性,在个体私利之上实现对公共秩序的维护。同时,因为每一种重要的意识形态和思想范式都不能避免地要面对和处理个体与共同体的关系问题,所以托克维尔在此问题上的思考,有助于我们反观这些意识形态和思想范式的关怀所在。

  

  张旭,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原文刊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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